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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
法律应该规定,每人一生起码要结三次婚,亦即是说,必定要结三次才算是循规蹈矩的良民。每段婚姻期间最少下限,最长不可超过十年,逾十年不分手的,须提出恩爱证据,向法庭申请不离婚。
假使有这个法例,世界便美丽得多。意见不合,分手是法律以及习俗所容许的,不用受人批评,不用被人指责,不用三姑六婆意见多多。人是很虚伪的,做一世夫妻而不讨厌对方、怨憨对方,难乎其难,结三次婚不为多。
当然,夫妻恩爱以至永恒,是值得鼓励的事,因而可以申请再续良缘,永不分开。既然要申请再续,男女双方都会更加珍惜这段姻缘了。这种反心理作用,好过现在的制度,结了婚习俗上是一生一世,离婚要申请一番,甚至互相控诉一番,丑恶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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